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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食堂也需要开具发票吗
2018-08-23 00:00:00
我们是一所国际学校(美国投资,非公立),我们的餐厅不是外包的,是自我管理的,只有为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三餐,我们收学生餐,支付自己餐厅员工的工资和各种采购。
《条例》第一条(国务院2008年第540号令)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、转让无形资产、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缴纳营业税。付款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。
《条例》第十条(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法令)规定,除本细则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外,有纳税义务的实体为受税单位;接受货币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,但不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除外。
《第100号{2006}规定,为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所得,对在校园内设立的社会化经营、独立核算食堂免征营业税;对向社会提供的餐饮服务所得,免征营业税。应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。
根据上述文件,贵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,免征营业税。但贵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,并提供免税服务。
应当指出,税务豁免的划分不是用什么来划分的,只要是免税项目,使用在税务部门监督下产生的发票仍然是免税项目,如税项,即使使用金融工具,也应当征收根据规定。
建议邮箱:客户服务邮箱:投诉电话:010-82330110咨询电话:010-823188884008104588;/传真:010-823101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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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话:021-64920389
地址:上海市松江区横港路66-68号
服务项目:食堂承包、食堂托管、食堂管理、上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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