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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其他餐饮服务的监管
2018-08-23 00:00:00
{1}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,对学校(含幼儿园)食堂、小餐桌、工地食堂、旅游景区餐厅、农村集体用餐场所的监督存在问题,解决牧区问题,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,4月29日,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了《关于加强学校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意见》。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总体责任、监管部门的责任、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企业作为主体的责任。全覆盖、无盲区监管体系,有效地提高了该地区餐饮业的食品安全水平。
《意见》要求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学校食堂、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,严格禁止无《学校许可证》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学校食堂。对于对外承包的中小学、幼儿园食堂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,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和等级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学校水质监测,依法通知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水质监测不合格,并监督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整改,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跟踪检查,确保学校饮水安全。
意见要求在每学期开始前,对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登记,并通过电话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一份小表格和投诉清单,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进行公告。UNCE,方便家长的选择。
各地方政府及有关负责人对本意见执行不力引起的食品、饮料安全事故负责。企业不履行主要责任,危害公众健康的,构成犯罪,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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